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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五!山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走在全国前列

2017-12-22 09: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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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工商局解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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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时间较早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工商总局有关顶层设计要求,在积极借鉴吸收外省市有益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在全国第5个出台《管理办法》。其中,将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融为一体,并设置了责任追究条款,形成了较为完整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制度建设系统性更强,体现了山东特点,走在了全国前列。

制度措施更实

针对当前涉企信息归集不及时、不完整,数据标准和格式规范不统一,政府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等问题,《管理办法》健全完善了涉企信息的归集路径、归集时限、归集范围和归集格式等制度规定,解决了 “归集什么、怎么归集、何时归集”等制约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的瓶颈问题。健全完善了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双告知”“多证合一”、简易注销等重点改革事项的实现形式,有效解决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怎样应用”、部门之间“如何协同”的问题。

信息更加开放

《管理办法》规定,社会公众可登陆公示系统(山东),免费查询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同时,《管理办法》突出信息归集共享与应用管理并重,政府部门可查询获取合理行政的全量信息,强化了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在更多领域、更广范围的应用,有效解决了涉企信息“重归集、轻共享”的问题,实现了数据价值的最大化。

实现了“放管服”并举

《管理办法》在体现构建新型市场监管理念的同时,为减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制度性成本,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简化审批手续,提升审批效能,《管理办法》规定,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必将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