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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通报!事发信誉楼路口!莱芜一家3口因暴力袭警被判刑!

2018-03-30 09: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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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的公开依法查处暴力抗法袭警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分别通报了近年来本系统公开依法查处暴力抗法袭警工作开展情况,并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其中,莱芜一例。

莱芜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2015年9月1日晚,莱芜市公安局张家洼分局梁坡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指令:有人在莱芜市信誉楼路口殴打执勤民警。经查,2015年9月1日晚,按照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交警在赢牟大街信誉楼路口开展酒驾、毒驾集中整治行动。执勤民警对酒后驾车的王某某依法履行相关处罚程序,在欲将其带离现场时,王某某对执勤民警暴力厮打,致民警受轻微伤;其父王某、其妻温某某对现场执勤民警进行谩骂、推搡、撕扯,抗拒阻碍执法。当王某某被控制到警车上准备带离现场时,王某、温某某再次阻拦警车,被民警强行制止后警车才驶离现场。后王某、温某某继续在现场谩骂、纠缠民警长达二十余分钟,引起大量群众围观,致使集中整治行动及交通秩序受到影响,严重阻碍了正常的执法活动。

案件发生后,张家洼分局立即启动维权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获取了大量证据,王某某、王某、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嫌妨害公务罪。2015年9月10日,将王某某、王某、温某某抓获,三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10月9日,移送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8日,莱城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