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市民政局发表《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农高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决定从2017年1月开始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同时扩大低保覆盖面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485元,补助水平由平均每人每月298元提高到302元。区级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所需资金除省、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外,其余由区级财政负担。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后,要同时扩大低保覆盖面。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同时扩大低保覆盖面
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400元提高到3642元。按照省有关规定,取消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方式,实行补差发放,补助水平由平均每人每月176元提高到190元。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市、区、镇按1:1:1比例负担。
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要同时扩大低保覆盖面。
三、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900元提高到6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550元提高到3700元。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市、区、镇按1:1:1比例负担。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提标相关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共同完成提标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衔接,依规定按月发放低保金。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办理退保手续,确保应退尽退。各区要于2017年10月底前将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提标资金全部补发到位,并将落实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